第十八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