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范围设立界碑,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自然遗产徽志。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