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与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应当进行整治或者依法拆除、搬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