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优先使用环保车船和清洁能源。

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废气,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弃物统一收集、运出和处置。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