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对水生态有破坏影响的设施,原有对水生态有破坏影响的设施应当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