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维护森林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种源繁殖、生长、栖息环境,逐步退耕还林恢复生态。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擅自引进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自然遗产资源。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