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自然遗产展示区、缓冲区保护范围内设置、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拍摄影视作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环境的活动,应当征求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