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一条有效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四)参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五)其他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