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条有效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二)开展传艺、讲学、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四)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五)其他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