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二)开展传艺、讲学、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五)其他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