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