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