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