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