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年度报告、项目评估、等级评估、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信用建设、专项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服务、使用资金、档案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