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入户、住房等待遇保障政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