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方应当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调研、需求评估、困难救助、个案服务、社会问题预防、突发事件处置等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