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益创投、慈善募捐和慈善信托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也可以通过项目合作、购买冠名权、建立基金、提供赞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