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在教育培训、专业督导、补贴奖励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使用服务场地、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扶持其业务开展。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