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不得利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的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