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服务对象的需求超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能力或者服务地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应当提供转介服务供服务对象选择。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转介服务事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移交服务档案和相关资料,保证社会工作服务的连续性。本条例所称转介,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将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事项转交给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单位,由其继续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