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时,应当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意愿、偏好、习惯和能力等因素,安排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