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十七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合作,鼓励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的组织、培训指导和物质支持,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