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十六条有效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冒用机构名义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二)在服务过程中向服务对象推送商业信息、销售商品或者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三)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四)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