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Chapter 2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Article 17In force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合作,鼓励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的组织、培训指导和物质支持,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社会工作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