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十四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为在本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