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本市社会工作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