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十二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