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