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公用设施的维护以及城市管理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