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村(居)民进行城市管理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