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