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相邻区域城市管理方面的流动性违法行为,由首先收到举报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专业程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跨区域的违法案件的管辖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