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市容市貌、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