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门窗设置位置,破窗开门,改变通行条件;

(二)在走廊、过道、阴阳台、屋顶等部位乱搭乱建;

(三)下挖、开挖、钻探建(构)筑物内外的底层地面;

(四)封堵建(构)筑物公共区域;

(五)改变主要街道或中心城区街道临街建筑立面影响市容景观;

(六)工程竣工后加建、改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