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构)筑物风格、造型、装饰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市容的,由产权部门负责及时清洗、维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的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