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环卫、绿化、停车场所、市场、电子监控、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市民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环卫人员休息场点和残疾人出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停车场所、市场、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划定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