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项规划的修改须经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