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责任;(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市管理专项活动;(三)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