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市管理专项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