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目标,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