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目标,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