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