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