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投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投诉事项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