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投诉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或者不予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