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四)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五)司法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六)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