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四)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五)司法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六)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