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