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