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