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二)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七)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