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督办、培训等活动;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四)主动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组织的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省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