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坚持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制定代表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省人大代表手机微信工作平台,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活动组织单位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汇编留存。省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